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土地增值稅要怎麼算?


何謂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土地增值稅係就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自然漲價部份,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向納稅人徵收之賦稅,以稅去不勞而獲之現象,期能達成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所以增值稅是土地因產權移轉,針對價格增加的部份所課徵的一種稅賦。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如下:增值稅=土地增值額×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額則是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扣掉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再扣掉改良土地的相關費用     (如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等)後的餘額。
  (土地增值額=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物價指數÷100-改良土地相關費用。)
二、稅率
新修正一般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減徵標準?
【土地增值稅計算原則】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A、修正後一般用地稅率(三種級距) (土地稅法33)
稅級別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 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0.18  



              B、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1 
a×20
a×20
a×20
a×20
  2 
a×30﹪-b×10
a×28﹪-b×8
a×27﹪-b×7
a×26﹪-b×6
  3 
a×40﹪-b×30
a×36﹪-b×24
a×34﹪-b×21
a×32﹪-b×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說明:減徵後稅率=原稅率-【(原稅率-最低稅率)×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2級稅率:28﹪=30﹪-【(30﹪-20﹪)×2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3級稅率:36﹪=40﹪-【(40﹪-20﹪)×2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2級稅率:27﹪=30﹪-【(30﹪-20﹪)×3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
3級稅率:34﹪=40﹪-【(40﹪-20﹪)×3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2級稅率:26﹪=30﹪-【(30﹪-20﹪)×4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3級稅率:32﹪=40﹪-【(40﹪-20﹪)×4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大家不要算到頭暈,可以到下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做試算,就不會頭大了!
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檢附證件?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檢附證件如下:
 適用要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申請期限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證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申請地點: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賣掉房子幾年後可退回土地增值稅呢? (這又稱重購退稅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其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申請重購退稅,不以原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則出售房屋時,可選擇按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之數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重購退稅」規定,那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亦可選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提出重購退稅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先瞭解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再決定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或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稅法28)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土地稅法28)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稅法28-1)
  4.被徵收之土地。(土地稅法39)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土地稅法39-1)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土地稅法39-3)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28-2)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2.1)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93.1.14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最新修正規定配偶互相贈與的土地,皆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不課徵,否則依照一般課稅案件辦理。
其他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五、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位媽媽問:賣房子為什麼國稅局要她補繳四佰多萬的所得稅?而且還把她核定在所得稅的最高級距40%? 我聽了嚇一跳,問她:妳沒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她一臉疑惑:黑是啥?........很傷腦筋ㄟ!
好吧!今天就教大家: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必須申報?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今天我們要瞭解的就是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2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去年(99)有賣房屋的朋友,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記得計算「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方案申報。需要特別注意,台北市及新北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年均有大幅提高,記得精打細算合法節稅。

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時,得依照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99年度其他縣()(991225改制之直轄市)部分的標準為例:出售市(即原省轄市)的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部分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例如:出售的房屋座落於臺南市,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依該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65千元。
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346&ctNode=657&mp=1( 2011/1/12 )
出售房屋且無所得,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需檢附買進、賣出之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俗稱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必須貼用印花),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依稅法規定,出售房屋後於隔年五月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擇一申報。
A.
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B.
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
A.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房屋賣價-(房屋成本+其他成本)= 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房屋成交價額1000-(房屋取得成本700+裝潢100+仲介費50)=150萬財產交易所得額
150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均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裏的相關規定如下
14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B.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X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額
如果沒有證明文件,可以依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37%X房屋評定現值600=222
222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如何申請容積移轉

何謂容積移轉?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
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09&Itemid=57

各地方政府有些大同小異
需要的人可上下列網站個別查詢
容積移轉作業手冊(內政部營建署)
台中市http://w3.tccg.gov.tw/intro/institution/work/tdr/tdr1-3.htm
高雄市申請容積移轉http://plan.kcg.gov.tw:8080/SC/web_page/udb1_1.jsp
台北市建管處申請容積移轉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說明
民眾申請容積移轉操作示範
政府部門作業模擬

 
如何申請容積移轉

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簡介
所謂「不動產信託」係指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即委託人)以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信託並移轉登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雙方所簽訂之信託契約本旨,將信託之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方式,將委託人信託之不動產加以興建、出租、經營及出售,或於興建完成後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或歸屬登記予受益人及其他歸屬權利人之制度。經由此信託制度,不動產持有人可透過受託人之開發、管理處分或經營等方式來提高不動產之運用效益,另外,受託人可依雙方簽訂的信託契約約定,收取受託人之經營管理手續費,使雙方互蒙其利,達到「雙贏」之效果。

第二節 不動產信託的種類
目前實務上不動產信託依受理案件之業務特性及管理運用方式之不同,大致可分為「不動產管理型信託」、「不動產處分型信託」及「不動產開發型信託」等三種類型之信託架構,以下將分別說明:
一、不動產管理型信託
不動產管理型信託係指委託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其名下所持有之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經營與管理,並將經營與管理所取得之收益交給受益人之信託模式。此類模式通常運用在委託人因年齡或時間因素,未能自行管理不動產,可藉由受託人之專業管理,將不動產出租或經營以提高資產收益;或是不動產所有權人數眾多,透過不動產信託可將所有權及管理權單一化,增進資產的使用效率。
二、不動產處分型信託
不動產處分型信託為委託人將其名下所持有之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憑其專業智能,負責於適當價格之條件下出售不動產,使該筆不動產獲得較佳處分收益之信託模式。
本項業務因與坊間之仲介業務相似,故幾乎無此類業務。
三、不動產開發型信託
不動產開發型信託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名下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信託移轉予受託人,再由受託人依照託人具體協議之內容,進行土地建築或房屋修繕所需之資金籌措及融通,至最後的利益收取與分配、債務清償與信託利益的交付計算,依照信託契約及其本旨分配交付予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歸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或權利歸屬人的一種信託行為。此類型又可分為「合建類型信託」、「自地自建類型信託」、「都市更新信託」及「捷運聯合開發信託」,其中尤以「合建類型信託」佔絕大多數。
不動產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時免收土地增值稅,但若是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過世時,信託財產仍必須計入委託人的遺產計算。

個人信託簡介

個人信託意義
   個人信託為委託人(指自然人)為財產規劃之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 信託改變傳統「持有」的觀念為「規劃運用」的作法,即如何利用專業受託人以「專業管理,集體運作」的運用方式替您作理財規劃,取代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換言之,個人信託係為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專為個人需求量身訂作的生涯、稅務規劃及資產分配。
因此個人信託於實務運作上極富彈性,於符合法令要求下,其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委託人之各別需要而訂定,進而達到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照顧遺族等多樣化之目的。
二、個人信託之優點
1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其外觀上所有權雖屬於受託人,但法律上信託財產權卻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不歸屬於受託人之遺產、破產之財產範圍,且受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該信託財產行使強制執行、抵銷等行為。
2)專業管理經營
    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移轉財產權予受託人。若受託人為專業信託業者,可藉重其專業人才之管理、經營能力,促使信託財產創造最大效益。
3)延續經營
    人的生命再長,亦有終止時,因此如何讓財產保有完整性,並使財產權於原所有人生命終止後,仍可依照其意旨去執行,讓財產權之效益得以持續,就成為財產規劃之重心。信託法明訂信託關係並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因此信託法律關係的建立就提供一個得以讓信託財產達到繼續經營目的。
4)避免財產分散
    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財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強制分散,使家產永續存在,且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確定受益人之信託受益權,子孫無須為爭奪遺產而傷和氣。
5)合法節稅 經由信託財產規劃,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之功能。
個人信託之目的
  1 永續經營:
    在有限生命中,如何使財產效益不因生命結束而終止,並能將財產的產權永遠留在家族中,讓老一輩辛苦開創經營的事業,得由子孫分享。因此如何讓財產權不因生命終止而分散,甚至流失,即是財產規劃的重點。而個人信託就成為一個極佳的工具。透過信託關係的的建立,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保有其產權之完整性,並可依委託人之意旨指定受益人得享有受益權。
  2 稅賦考量:
    現行國人財產移轉大都以贈與或遺產繼承方式為之,然此二者均須課徵相當10%之稅賦,再如以往以保險規避遺產稅之方法,亦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民國941228公布施行後,而不再享有以往稅賦優勢。因此稅賦考量,就成為移轉財產所面臨之極大問題。如何降低移轉成本,就成為個人信託財產規劃的重心。
  3 累積財富
    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受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之機會。
  4 產權一致
    社會中常有當不動產所有人生命終止時,其遺產繼承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造成不動產必需以公同共有方式持有,且因該不動產產權不一致,無法做有效的管理或處分,甚至造成持有人間訴訟,糾紛等情事。但如所有權人能提早做好財產規劃,這不但能使不動產之產權保有其完整性,且能充分發揮財產效益及避免訴訟糾紛。
  5 避免子孫爭產
    財產或利益分配不均,最容易產生繼承人爭產問題。財產遺留下來,原是希望能有效照顧後代子孫,但若因而造成兄弟鬩牆或子孫間之訴訟,決非被繼承人所願見到。如何讓遺產得以依被繼承人的意思,且不生糾紛的分配給子孫,個人信託即成為極佳之工具。
  6 財產隱匿
    委託人將財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後,形式上與名義上已不是委託人的財產,具有隱匿之特性,可避免有心人士之覬覦。
  7 財產之保障
    信託財產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信託財產之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抵銷。 
  8 量身訂作
    個人信託可根據每人信託之目的及信託之財產作不同之規劃,符合個人不同之需要,享有VIP財產規劃之服務。
  9 彈性靈活運用
    個人信託就好像目前許多企業家成立基金會之方法,利用法人永久存在特性,克服個人生命有限之限制,可使財產規劃延續至個人身故之後,且亦可於特定條件下要求終止、變更契約或更換受益人。
     依我國信託法第五條規定: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又同法第六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應予注意。
個人信託可解決那些現有之問題?
  1)個人信託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
  2)個人信託取代死後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之紛爭,且可照顧更多代之子孫。
  2)個人信託取代共有土地產權,使產權之管理、處分較為容易,避免因共有人意見不一或行蹤不明而造成管理或運用上的困難。
  4)個人信託取代傳統土地合建案,地主與建商更可確保應有之權利。
  5)以信託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之意旨。
什麼人須要個人信託?
  1)子女依賴心強或無管理能力者。
  2)子孫眾多欲避免遺產繼承之紛爭者。 
  3)土地產權複雜,欲統一事權,集合管理運用者。 
  4)為貫徹被繼承人之意旨,設立遺囑約定繼承方式者。 
  5)家財萬貫者,欲隱匿財產,避免有心人之覬覦。
其他如家有身心障礙者、有錢卻沒閒理財者、子女浪費揮霍者、年老膝下無子者…………均可藉由個人信託保障自己或受益人之生活,完成特定信託目的。
信託與贈與、繼承之比較:
  在信託法、信託業法尚未立法通過之前,個人財產移轉不是採行「生前贈     與」,便是以「死後繼承」之方式辦理,但這兩種方式都馬上面臨繳納稅款問題,並存有相當的缺失,因此才會有信託制度產生,以財產規劃避免繼承及贈與之缺失。以下探討二者之優劣與不同
  (一) 生前贈與部份:
    1、子女管理家產之能力:
            上一代辛苦創業,下一代通常不易感受,以至往後幾代不知守成而造成 「富不過三代」之情形,如果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專業管理則可使辛勤累積的財富得以延續。
    2、造成子女依賴之心理:
            隨著父母所贈與的財產愈多,子女不需辛勞工作就可坐擁萬貫家財,易造成依賴心理,如果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約定期分配則可避免子女坐吃山空。
    3、老年生活無所依靠:
            贈與出去的財產,贈與人即不再享有所有權,如發生不肖子女不願奉養父母,將造成年老時沒有老本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財產交付信託,可以照顧你一輩子。
    4、子女揮霍家產:
            不肖子女收到鉅額財產後,將財產揮霍或敗掉家產之案例極多,因父母無法控制子女的揮霍個性,故財產交付信託,可以避免子女不當浪費,並能保障其未來生活。
    5、稅務規劃:
            贈與稅於贈與後三十日內依贈與當時價格課徵稅率10%,如果利用財產他益信託,將本金及孳息分離即可依信託期間享受複利折算現值之優惠,為你節省可觀的贈與稅。
  (二)死後繼承部份:
    1、避免子孫爭產:
            因為財產之所有人已經去世,除非有合法遺囑交代子女,或者繼承人願意協議繼承財產,否則為了遺產分配的問題,兄弟姊妹們對簿公堂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財產交付信託,可以由受託人公平地依委託人所指示之方法分配遺產。
    2、遺產完整性:
            中國人大多希望祖產可以永久留傳,由於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在有多數繼承人情形將造成遺產被細分,如果財產交付信託則可維持遺產之完整性。
    3、遺囑並不能解決繼承制度的問題:
            子女揮霍家產、管理家產之能力並未因繼承而有所改善,不肖子女收到鉅額財產後,將財產揮霍或敗掉家產之案例極多,因父母無法控制子女的揮霍個性,故財產交付信託,可以避免子女不當浪費,並能保障其未來生活。
    4、稅務規劃:
            遺產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依死亡時遺產總額課徵稅率10%,如果將財產預先規劃,交付本行成立他益信託,藉由生前分散遺產總額,可為您節省可觀的遺產稅。
如何成立個人信託? 
  (一)確定你的信託目的: 
        比方說照顧未成年子女,維護祖產完整不致分割,退休安養、財產隱匿、不動產之管理等。 
  (二)確定你要交付信託的財產: 
        主要如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 
  (三)確定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依據信託契約得享受信託利益(受益權,包括本金及孳)之人。有三種情形: 
    1、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本身。 
例如不動產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時免收土地增值稅,但若是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過世時,信託財產仍必須計入委託人的遺產計算。
    2、他益信託:由委託人指定本人以外之他人享受全部利益。
    3、部份自益、部份他益。
  (四)選擇受託人: 
      除了需要有良好信用評等,專業人才充裕、正派經營外,還要有陣容堅強的理財規劃團隊,為你的財產做最有效的配置與規劃,以精算減低稅賦,依個別量身訂作,完成個人全生涯規劃,妥當執行你託付的任務。 
  (五)簽訂信託契約: 
      確定了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信託三大確定性)也慎選值得信賴的受託人,接下來,就要簽訂信託契約。 
  (六)移轉信託財產: 
      信託是要物行為,財產權必須移轉,信託才能發生效力。 
  (七)受託人執行職務: 
      受託人對於信託事務之執行負有忠實義務,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契約及法律規定執行其職務,如有違約,應負賠償責任。 
八、如何選擇受託人? 
  (一)高度的信賴關係: 
       信託法律關係之成立,除訂立契約外尚須移轉委託人之財產至受託人的名下,故信賴程度就成為信託關係能否建立的前題。 
  (二)信用風險:
      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須移轉信託財產至受託人名下,而受託人的信用風險,不僅關係著信託財產的安全,也影響信託關係能不能繼續執行。一般民事信託,以個人擔任受託人,其風險考量就不止對其個人現在之信任度,甚且須代受託人考量到其未來環境變化對受託人產生之影響。 
  (三)永續經營:
      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視委託人之需求而定。個人管理能力生命週期有限;而法人才是足以永續經營之生命體。 
  (四)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強弱,直接影響到信託財產運用之績效,好的專業管理能力,不僅能保持信託財產完整性,更能達到累積財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