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個人信託簡介

個人信託意義
   個人信託為委託人(指自然人)為財產規劃之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 信託改變傳統「持有」的觀念為「規劃運用」的作法,即如何利用專業受託人以「專業管理,集體運作」的運用方式替您作理財規劃,取代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換言之,個人信託係為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專為個人需求量身訂作的生涯、稅務規劃及資產分配。
因此個人信託於實務運作上極富彈性,於符合法令要求下,其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委託人之各別需要而訂定,進而達到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照顧遺族等多樣化之目的。
二、個人信託之優點
1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其外觀上所有權雖屬於受託人,但法律上信託財產權卻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不歸屬於受託人之遺產、破產之財產範圍,且受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該信託財產行使強制執行、抵銷等行為。
2)專業管理經營
    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移轉財產權予受託人。若受託人為專業信託業者,可藉重其專業人才之管理、經營能力,促使信託財產創造最大效益。
3)延續經營
    人的生命再長,亦有終止時,因此如何讓財產保有完整性,並使財產權於原所有人生命終止後,仍可依照其意旨去執行,讓財產權之效益得以持續,就成為財產規劃之重心。信託法明訂信託關係並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因此信託法律關係的建立就提供一個得以讓信託財產達到繼續經營目的。
4)避免財產分散
    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財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強制分散,使家產永續存在,且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確定受益人之信託受益權,子孫無須為爭奪遺產而傷和氣。
5)合法節稅 經由信託財產規劃,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之功能。
個人信託之目的
  1 永續經營:
    在有限生命中,如何使財產效益不因生命結束而終止,並能將財產的產權永遠留在家族中,讓老一輩辛苦開創經營的事業,得由子孫分享。因此如何讓財產權不因生命終止而分散,甚至流失,即是財產規劃的重點。而個人信託就成為一個極佳的工具。透過信託關係的的建立,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保有其產權之完整性,並可依委託人之意旨指定受益人得享有受益權。
  2 稅賦考量:
    現行國人財產移轉大都以贈與或遺產繼承方式為之,然此二者均須課徵相當10%之稅賦,再如以往以保險規避遺產稅之方法,亦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民國941228公布施行後,而不再享有以往稅賦優勢。因此稅賦考量,就成為移轉財產所面臨之極大問題。如何降低移轉成本,就成為個人信託財產規劃的重心。
  3 累積財富
    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受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之機會。
  4 產權一致
    社會中常有當不動產所有人生命終止時,其遺產繼承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造成不動產必需以公同共有方式持有,且因該不動產產權不一致,無法做有效的管理或處分,甚至造成持有人間訴訟,糾紛等情事。但如所有權人能提早做好財產規劃,這不但能使不動產之產權保有其完整性,且能充分發揮財產效益及避免訴訟糾紛。
  5 避免子孫爭產
    財產或利益分配不均,最容易產生繼承人爭產問題。財產遺留下來,原是希望能有效照顧後代子孫,但若因而造成兄弟鬩牆或子孫間之訴訟,決非被繼承人所願見到。如何讓遺產得以依被繼承人的意思,且不生糾紛的分配給子孫,個人信託即成為極佳之工具。
  6 財產隱匿
    委託人將財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後,形式上與名義上已不是委託人的財產,具有隱匿之特性,可避免有心人士之覬覦。
  7 財產之保障
    信託財產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信託財產之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抵銷。 
  8 量身訂作
    個人信託可根據每人信託之目的及信託之財產作不同之規劃,符合個人不同之需要,享有VIP財產規劃之服務。
  9 彈性靈活運用
    個人信託就好像目前許多企業家成立基金會之方法,利用法人永久存在特性,克服個人生命有限之限制,可使財產規劃延續至個人身故之後,且亦可於特定條件下要求終止、變更契約或更換受益人。
     依我國信託法第五條規定: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又同法第六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應予注意。
個人信託可解決那些現有之問題?
  1)個人信託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
  2)個人信託取代死後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之紛爭,且可照顧更多代之子孫。
  2)個人信託取代共有土地產權,使產權之管理、處分較為容易,避免因共有人意見不一或行蹤不明而造成管理或運用上的困難。
  4)個人信託取代傳統土地合建案,地主與建商更可確保應有之權利。
  5)以信託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之意旨。
什麼人須要個人信託?
  1)子女依賴心強或無管理能力者。
  2)子孫眾多欲避免遺產繼承之紛爭者。 
  3)土地產權複雜,欲統一事權,集合管理運用者。 
  4)為貫徹被繼承人之意旨,設立遺囑約定繼承方式者。 
  5)家財萬貫者,欲隱匿財產,避免有心人之覬覦。
其他如家有身心障礙者、有錢卻沒閒理財者、子女浪費揮霍者、年老膝下無子者…………均可藉由個人信託保障自己或受益人之生活,完成特定信託目的。
信託與贈與、繼承之比較:
  在信託法、信託業法尚未立法通過之前,個人財產移轉不是採行「生前贈     與」,便是以「死後繼承」之方式辦理,但這兩種方式都馬上面臨繳納稅款問題,並存有相當的缺失,因此才會有信託制度產生,以財產規劃避免繼承及贈與之缺失。以下探討二者之優劣與不同
  (一) 生前贈與部份:
    1、子女管理家產之能力:
            上一代辛苦創業,下一代通常不易感受,以至往後幾代不知守成而造成 「富不過三代」之情形,如果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專業管理則可使辛勤累積的財富得以延續。
    2、造成子女依賴之心理:
            隨著父母所贈與的財產愈多,子女不需辛勞工作就可坐擁萬貫家財,易造成依賴心理,如果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約定期分配則可避免子女坐吃山空。
    3、老年生活無所依靠:
            贈與出去的財產,贈與人即不再享有所有權,如發生不肖子女不願奉養父母,將造成年老時沒有老本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財產交付信託,可以照顧你一輩子。
    4、子女揮霍家產:
            不肖子女收到鉅額財產後,將財產揮霍或敗掉家產之案例極多,因父母無法控制子女的揮霍個性,故財產交付信託,可以避免子女不當浪費,並能保障其未來生活。
    5、稅務規劃:
            贈與稅於贈與後三十日內依贈與當時價格課徵稅率10%,如果利用財產他益信託,將本金及孳息分離即可依信託期間享受複利折算現值之優惠,為你節省可觀的贈與稅。
  (二)死後繼承部份:
    1、避免子孫爭產:
            因為財產之所有人已經去世,除非有合法遺囑交代子女,或者繼承人願意協議繼承財產,否則為了遺產分配的問題,兄弟姊妹們對簿公堂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財產交付信託,可以由受託人公平地依委託人所指示之方法分配遺產。
    2、遺產完整性:
            中國人大多希望祖產可以永久留傳,由於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在有多數繼承人情形將造成遺產被細分,如果財產交付信託則可維持遺產之完整性。
    3、遺囑並不能解決繼承制度的問題:
            子女揮霍家產、管理家產之能力並未因繼承而有所改善,不肖子女收到鉅額財產後,將財產揮霍或敗掉家產之案例極多,因父母無法控制子女的揮霍個性,故財產交付信託,可以避免子女不當浪費,並能保障其未來生活。
    4、稅務規劃:
            遺產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依死亡時遺產總額課徵稅率10%,如果將財產預先規劃,交付本行成立他益信託,藉由生前分散遺產總額,可為您節省可觀的遺產稅。
如何成立個人信託? 
  (一)確定你的信託目的: 
        比方說照顧未成年子女,維護祖產完整不致分割,退休安養、財產隱匿、不動產之管理等。 
  (二)確定你要交付信託的財產: 
        主要如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 
  (三)確定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依據信託契約得享受信託利益(受益權,包括本金及孳)之人。有三種情形: 
    1、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本身。 
例如不動產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時免收土地增值稅,但若是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過世時,信託財產仍必須計入委託人的遺產計算。
    2、他益信託:由委託人指定本人以外之他人享受全部利益。
    3、部份自益、部份他益。
  (四)選擇受託人: 
      除了需要有良好信用評等,專業人才充裕、正派經營外,還要有陣容堅強的理財規劃團隊,為你的財產做最有效的配置與規劃,以精算減低稅賦,依個別量身訂作,完成個人全生涯規劃,妥當執行你託付的任務。 
  (五)簽訂信託契約: 
      確定了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信託三大確定性)也慎選值得信賴的受託人,接下來,就要簽訂信託契約。 
  (六)移轉信託財產: 
      信託是要物行為,財產權必須移轉,信託才能發生效力。 
  (七)受託人執行職務: 
      受託人對於信託事務之執行負有忠實義務,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契約及法律規定執行其職務,如有違約,應負賠償責任。 
八、如何選擇受託人? 
  (一)高度的信賴關係: 
       信託法律關係之成立,除訂立契約外尚須移轉委託人之財產至受託人的名下,故信賴程度就成為信託關係能否建立的前題。 
  (二)信用風險:
      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須移轉信託財產至受託人名下,而受託人的信用風險,不僅關係著信託財產的安全,也影響信託關係能不能繼續執行。一般民事信託,以個人擔任受託人,其風險考量就不止對其個人現在之信任度,甚且須代受託人考量到其未來環境變化對受託人產生之影響。 
  (三)永續經營:
      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視委託人之需求而定。個人管理能力生命週期有限;而法人才是足以永續經營之生命體。 
  (四)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強弱,直接影響到信託財產運用之績效,好的專業管理能力,不僅能保持信託財產完整性,更能達到累積財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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