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土地增值稅要怎麼算?


何謂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土地增值稅係就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自然漲價部份,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向納稅人徵收之賦稅,以稅去不勞而獲之現象,期能達成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所以增值稅是土地因產權移轉,針對價格增加的部份所課徵的一種稅賦。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如下:增值稅=土地增值額×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額則是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扣掉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再扣掉改良土地的相關費用     (如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等)後的餘額。
  (土地增值額=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物價指數÷100-改良土地相關費用。)
二、稅率
新修正一般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減徵標準?
【土地增值稅計算原則】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A、修正後一般用地稅率(三種級距) (土地稅法33)
稅級別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 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0.18  



              B、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1 
a×20
a×20
a×20
a×20
  2 
a×30﹪-b×10
a×28﹪-b×8
a×27﹪-b×7
a×26﹪-b×6
  3 
a×40﹪-b×30
a×36﹪-b×24
a×34﹪-b×21
a×32﹪-b×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說明:減徵後稅率=原稅率-【(原稅率-最低稅率)×減徵比率】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
2級稅率:28﹪=30﹪-【(30﹪-20﹪)×2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
3級稅率:36﹪=40﹪-【(40﹪-20﹪)×2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
2級稅率:27﹪=30﹪-【(30﹪-20﹪)×3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
3級稅率:34﹪=40﹪-【(40﹪-20﹪)×3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
2級稅率:26﹪=30﹪-【(30﹪-20﹪)×4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
3級稅率:32﹪=40﹪-【(40﹪-20﹪)×4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大家不要算到頭暈,可以到下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做試算,就不會頭大了!
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檢附證件?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檢附證件如下:
 適用要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申請期限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證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申請地點: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賣掉房子幾年後可退回土地增值稅呢? (這又稱重購退稅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其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申請重購退稅,不以原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則出售房屋時,可選擇按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之數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重購退稅」規定,那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亦可選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提出重購退稅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先瞭解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再決定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或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土地稅法28)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土地稅法28)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土地稅法28-1)
  4.被徵收之土地。(土地稅法39)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土地稅法39-1)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土地稅法39-3)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28-2)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2.1)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93.1.14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最新修正規定配偶互相贈與的土地,皆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不課徵,否則依照一般課稅案件辦理。
其他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五、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位媽媽問:賣房子為什麼國稅局要她補繳四佰多萬的所得稅?而且還把她核定在所得稅的最高級距40%? 我聽了嚇一跳,問她:妳沒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她一臉疑惑:黑是啥?........很傷腦筋ㄟ!
好吧!今天就教大家: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必須申報?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今天我們要瞭解的就是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2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去年(99)有賣房屋的朋友,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記得計算「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方案申報。需要特別注意,台北市及新北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年均有大幅提高,記得精打細算合法節稅。

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時,得依照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99年度其他縣()(991225改制之直轄市)部分的標準為例:出售市(即原省轄市)的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部分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例如:出售的房屋座落於臺南市,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依該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65千元。
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346&ctNode=657&mp=1( 2011/1/12 )
出售房屋且無所得,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需檢附買進、賣出之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俗稱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必須貼用印花),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依稅法規定,出售房屋後於隔年五月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擇一申報。
A.
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B.
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
A.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房屋賣價-(房屋成本+其他成本)= 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房屋成交價額1000-(房屋取得成本700+裝潢100+仲介費50)=150萬財產交易所得額
150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均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裏的相關規定如下
14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B.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X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額
如果沒有證明文件,可以依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37%X房屋評定現值600=222
222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