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有位媽媽問:賣房子為什麼國稅局要她補繳四佰多萬的所得稅?而且還把她核定在所得稅的最高級距40%? 我聽了嚇一跳,問她:妳沒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她一臉疑惑:黑是啥?........很傷腦筋ㄟ!
好吧!今天就教大家: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必須申報?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今天我們要瞭解的就是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2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去年(99)有賣房屋的朋友,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記得計算「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方案申報。需要特別注意,台北市及新北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年均有大幅提高,記得精打細算合法節稅。

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時,得依照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99年度其他縣()(991225改制之直轄市)部分的標準為例:出售市(即原省轄市)的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部分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例如:出售的房屋座落於臺南市,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依該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65千元。
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346&ctNode=657&mp=1( 2011/1/12 )
出售房屋且無所得,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需檢附買進、賣出之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俗稱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必須貼用印花),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依稅法規定,出售房屋後於隔年五月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擇一申報。
A.
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B.
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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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房屋賣價-(房屋成本+其他成本)= 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房屋成交價額1000-(房屋取得成本700+裝潢100+仲介費50)=150萬財產交易所得額
150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均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裏的相關規定如下
14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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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X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額
如果沒有證明文件,可以依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37%X房屋評定現值600=222
222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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